宁波要债公司调解一场因房前屋后二十多年前相邻地块归属权引发的纠纷
- 时间: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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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达清宁波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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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要债公司调解一场因房前屋后二十多年前相邻地块归属权引发的纠纷“你们必须给我个说法!”某会议室内,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各执一词。这场因房前屋后二十多年前相邻地块归属权引发的纠纷,已然成为影响村民和谐的一道坎。
2025年8月初,古交市某司法所接到某村委会口头申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和一村一法律顾问张律师前往村里。一场历经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就此展开......
一、 调解现场:先稳情绪,再理事实
初步沟通
在村委会先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初步掌握纠纷核心是“二十多年前相邻地块归属权”,同时发现当事人“情绪激动”的关键状态,为后续调解策略提供依据。
实地核验
针对“土地归属”的争议,调解员不依赖口头描述,而是带领当事人前往田间地头勘察,通过“破败房屋、长满青草的荒地”等现场情况,判断当事人核心诉求是“争说法”而非“实际耕种”,纠正对纠纷本质的认知偏差。
第三方佐证
向村里知情老人核实当年情况,引入中立的证人证言,弥补“时间久远、证据缺失”的问题,构建“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的多层事实链,确保事实认定客观准确。
二、 法律依据:依法依规,明确边界
实地查看后,张律师现场向当事人解读了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中张律师依据此原则给双方当事人划清了地界,从法律层面为解决相邻地块归属权纠纷提供了指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在处理该纠纷时,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针对具体情况的规定,可能会考虑当地习惯来确定处理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虽然案例中最终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但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主体和一般程序,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基本框架。
标题:宁波要债公司调解一场因房前屋后二十多年前相邻地块归属权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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