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独家销售代理引发的纠纷
- 时间: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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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达清重庆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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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独家销售代理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房产信息服务公司诉称,其与被告陈某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房屋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独家代理销售被告名下房屋,代理期限至2026年3月25日。合同明确约定,在代理有效期内,若被告私下将房屋售出,则需按销售底价25万元的3%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025年11月24日,原告在为其联系的购房客户上门确认屋内设施时,发现房屋已由他人入住,方知被告已于此前一个月将房屋另行出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75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所签合同仅有一份且存在“霸王条款”;更重要的是,案涉房屋属于政府移民安置工程,其购买时享受了5万元政府补助,按规定5年内不得买卖转让。原告作为专业中介机构,明知该限制仍促成交易,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审理经过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销售代理协议》及代收客户定金的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以及因被告违约导致其需向客户承担责任而产生损失的事实。被告则坚持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独家销售代理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吴文艳在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庭后,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双方态度均有转变。原告认识到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亦存在对房屋性质审查不严等问题,且考虑到其实际为推广该房屋支出了制作视频、多次带看等成本约4000元,遂表示愿意降低诉求。被告亦承认其私下售房行为确有不当,同意对原告的实际支出予以补偿。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陈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4000元了结本案纠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该和解协议已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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